中国共产党新闻>>理论

侯欣一:近代中国法治变革回顾

2012年12月07日09: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1901年1月,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被迫下诏变法,开启法治变革之路。但当时恐怕没有人会想到中国的现代法治会如此艰难和曲折!这确实需要不断地加以认真总结。本文尝试通过几个视角做一简要回顾。

  放弃“祖宗家法不可更改”

  20世纪初,面对内外交困,清廷终于放弃了“祖宗家法不可更改”的古训,责令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从方案、路径和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规划,以勾勒出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国家体制上实行君主立宪;起草门类繁多的部门法构建新的社会秩序;创建新的独立的司法机关;法学教育白手起家等。由于时间的关系,方案大都没来得及真正实施。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但由晚清所开启的法治进程却并没有停顿,除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被废除外,后继的中华民国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法院组织法相继颁布,现代司法制度渐次推开,法学教育逐渐兴起。民国时期的基本做法,是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修改。比如,1935年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就是在《大清民律草案》和北京政府《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中国法治变革从借鉴移植日本法起步

  中国古代法治传统源远流长,并曾对人类法治史作过巨大贡献。但由于中西方在历史传统、文明基础、思想观念、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晚清时期的国人对于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文明隔阂极深,加之当时启动变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尽快地在法治方面与西方列强接轨,这些决定了当时中国的法治变革是从借鉴和移植起步的。

  晚清的法律借鉴和移植是从学习日本起步的。正如康有为所言:“我朝变法,但采鉴于日本,一切足已。”其结果是变革后的中国现代法律文明,从概念、规范、制度、体系、司法体制,乃至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组织模式等都直接从日本移植而来,甚至连《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大清民律草案》(其中的一部分)等中国历史上诸多的第一部部门法都是聘请日本学者起草的。中央层面的立法如此,地方立法也不例外。这一时期各地制定的城市管理法规,大多数也是照搬或移植同时代日本的相关法规。

  但需要指出的是,当时之所以选择以日为师原本就是出于救国的考虑,抱有一种实用的工具目的。加之浮躁的心态,很多人对现代法治并不完全理解,内心也没有对现代法治的真正认同,对实行法治的困难也缺乏心理准备。因而,一旦遇到困难,一些人就转而寻求其他的目标及救国工具。

下一页
(责编:张湘忆(实习)、赵晶)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